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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开云网页版(中国)官方在线登录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01/20 20:44:48  |   点击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干高效的高素质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系(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三条 辅导员是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的指导,在所在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处处为人师表。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四有”新人的工作目标,积极全面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努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工部要求和系(部)工作实际,拟定各阶段学生工作计划,经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学期结束后就学生工作情况向系(部)党政联席会作出全面汇报。

第七条 根据学生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有效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开展学生道德修养、行为规范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努力加强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对学生上课出勤率、晨读晨练活动、自习情况、学习成绩和奖励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

第十条 加强与各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及时向教师反馈学生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教师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公寓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研究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困难学生、关注特殊群体,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和家庭诸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反映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积极指导班团组织广泛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体育、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 协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好学生党小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积极培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学生入学、军训、安全、毕业等各环节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班级和学生的各项评优工作;做好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好学生的奖、贷、困、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学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调查、推荐、统计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研究,每学年向系(部)和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工委”)提交一篇工作论文(报告)。

第十八条 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十九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热爱学生,品德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工作勤奋,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以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五)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强健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坐班制,辅导员的编制列入各系(部)的编制总数之内,辅导员兼课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对拟任辅导员进行初审,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担任辅导员工作是青年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拒绝担任辅导员的,一律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且不能聘任行政职务。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岗位调整时,需报学工部审批。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在享受系部年终分配(不低于本系同职级的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再享受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由学工部统一核算。

 

(一)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津贴标准为2.5/生·月。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津贴分段计算,200人以内(含200人),津贴标准为2.5/生·月,200-300之间的部分按2.7/生·月计算,超过300人的超过部分不计津贴。

(三)辅导员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四)辅导员津贴的90%直接发放,余下的10%作为调控资金,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辅导员工作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任职满一届后,经考核合格,继续连任者,可聘为校内科级辅导员,在晋升上一级职务时,视为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资历,并享受同级职务待遇(包括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下同)。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任职满三届,经考核合格,继续连任者,可聘为校内副处级辅导员,在晋升上一级职务时,视为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资历,并享受同级职务待遇;连续任职满五届,经考核合格,继续连任者,可聘为校内处级辅导员,在晋升上一级职务时,视为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资历,并享受同级职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定时,指标按比例单列,评定条件在满足河南省相应职称评定标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考察学生工作绩效,对课时不做要求,视为完成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分日常考核、学期考核。

(一)日常考核。各系(部)通过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价指导,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学期考核。每学期末在系(部)辅导员间进行交流、评议,并向本系(部)党政联席会述职,根据交流、评议结果和述职情况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工部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总结交流、研讨会议。

第三十条  每学年开展一次“十佳政治辅导员”评选活动,对“十佳政治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懈怠、不努力,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得转其他岗,降为助理辅导员,协助其他辅导员开展工作,考察一年,考察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辅导员要按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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